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 发布时间: 2024-08-03 作者: 安博体育正规吗/p>
2021年5月27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成员依法对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4号车间锌合金电镀生产线前处理、无氰碱铜、酸铜、镍系、铬系工段均正在生产,检查发现:1.前处理、无氰碱铜、酸铜工段配套的编号为DA04-2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引风机未开启,喷淋塔内有小蚊虫浮动),镍系、铬系工段配套的编号为DA04-3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喷淋水泵未开启);1号车间注塑正在生产,共57台注塑机,其中18台已配套治理设施,39台未配套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2.福建省漳州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站采样人员在该公司生产废水总排口、含镍废水设施排放口、含铜废水设施排放口、含铬废水设施排放口和厂区外排东安路污水井分别采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W210527014)显示为生产总排口总铬浓度2.68mg/L(限值1.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493mg/L(限值80mg/L),含镍废水设施排放口总镍为1.08mg/L(限值0.5mg/L),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排放限值,经调查,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有关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项目及厂区环保设施承包合同》(合同编号:HJJL202010)你公司确认废水总排口、含镍废水设施排放口超标排放事项,解释注塑车间未配套治理设施的注塑机为更换的新设备,尚未投用,承认因现场人员责任不明确,仅检查治理设施加药,导致未能及时巡查发现、修复废气处理设备问题(DA04-3喷淋水泵电机损坏、DA04-2引风机变频器故障)。
你公司运营的废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涉嫌未保证运营的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1.2021年5月27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工况及现场检查、采样、取证情况);
2.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编号:W210527014号,证明5月27日采样检验测试情况);
3.2021年8月18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工况及现场检查、采样、取证情况);
4.漳州市长泰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泰环测2021090号 证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情况);
5.2022年1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环保员、锌合金电镀主管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有关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证明2021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漳州建霖实业与湖南创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事项);
6.2022年1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创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霖项目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有关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证明湖南创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建霖实业合同约定事项,并确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7.漳州建霖实业与湖南创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10日签订的《污水处理项目及厂区环保设施承包合同》(合同编号:HJJL202010 证明漳州建霖实业与湖南创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由湖南创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承担相应的责任等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1.立即改正未保证运营的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2.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运营的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做出处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未保证运营的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我局将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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