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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企业未按要求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被罚12万元 检察院:罚款3万+种树100棵

    发布时间: 2024-07-26    作者: 产品展示

  3月27日,一场特别的听证会在涉案企业召开,这是一场关于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公开听证会,公司制作作业未根据相关要求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行政处罚事实并无争议,那么这场听证会,特别在哪里呢?

  3月6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书。1月29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挤出机、十台硫化机正在生产作业,未根据相关要求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生态环境局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的规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其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以罚款数额过大且行政处罚一旦成立会使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为由提出申辩。

  由于该案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为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临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接待涉案公司委托代理人,询问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翻阅相关证据资料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公司代理人说:“对于行政处罚的事实我们没异议,也已经认识到错误,检查当场就进行了整改。但我们属于小微企业,无力承担这么高的处罚款,另外如果处罚一旦成立,还将在企业的社会信用、信贷融资、高新技术资质方面造成冲击,我们更将陷入发展困境,希望检察机关考虑我们的情况,搭建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

  针对公司的陈述,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在硫化机生产作业时,未根据相关要求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但当时是由于一台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因设备故障暂停,其中一台正常开启,因此主观违法动机不深,且公司在检查当场就停工停产及时整改。同时,检察官通过走访公司制作现场、咨询环境资源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生产作业有比较封闭的生产厂房,生产的产品是橡胶密封胶垫,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认定违法情形和涉及行业方面存在一定争议。

  检察官认为,该案应当立足争议化解,坚持将纾困解难与事实求是相结合,用实际行动助企纾困。

  可是怎么化解?化解到什么程度?不管是减轻行政处罚还是免于行政处罚,公司困境解决了,但是确确实实废气也排放了,对大气环境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生态修复如何解决?

  检察官想到了一个特别的化解方案,是不是能够由“行为罚”代替“金钱罚”,以企业主动开展植树植绿的方式修复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的损害呢?

  “这一方案得到了院领导的支持,我们又先后征求了西安市检察院七部、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资源教授的意见,均表示具有可行性,”临潼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龙国强介绍,随后,他们与行政机关和涉案公司做了沟通,双方同意化解。

  经过充分的调查核实和论证,3月27日,临潼区检察院在涉案公司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资源教授等5名听证员出席。

  听证过程中,听证员首先参观了涉案公司制作车间现场,直观的感受了企业生产操作的整一个流程,随后行政机关、涉案公司充分阐述各自意见,听证员们也各自从专业角度了解了情况,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涉案公司确实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次违法,主观违法动机不深,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也及时作出了整改,公司也主动申请进行生态修复补救措施,建议应当从包容审慎和促进发展,从有利于企业和环境双保护的角度寻求解决途径。”

  最终通过各方的共同商讨和评议,本次听证会达成了减免企业行政处罚款数额,并由企业主动履行植树植绿义务修复生态环境的决议。

  4月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临潼区检察院了解到,听证会之后,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涉案企业减轻行政处罚款数额至3万元,并与企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具体来说,是种植树木100棵。一名执法人员说:“我们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当环境被污染后,因为它的特殊性,往往很难及时做修复,所以对当事人大多会一罚了之。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环境之殇却难以根治。这起行政处罚案件这样结案,推动了我们针对环境破坏行为由“金钱罚”向“行为罚”转变,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临潼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龙国强说,该行政争议的成功化解,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既考虑了个案的真实的情况,又兼顾了生态环境损害后的修复实现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助力企业解决发展困境,同时促使企业主动开展生态修复,优化修复效益,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