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企因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拒不整改按日计罚30万
发布时间: 2024-07-17 作者: 酸雾废气处理设备
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企业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即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后作出按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三十万元。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高桥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某,经营范围为紧固件、五金件的制造、加工。租赁宁波某公司的厂房和生产设备从事普碳钢线材拉丝、酸洗磷化、发黑加工生产。
市环保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该厂建有2条酸洗磷化线个发黑槽、拉丝机多台。2条酸洗磷化线分别建有酸雾收集处理装置,执法人员对其中1套酸雾收集处理装置进行检查,用pH试纸测试喷淋塔底部加药槽内的喷淋液,检测结果为酸性。该厂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即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甬环测[2018]支字189号)证明该厂采样的喷淋液为酸性(pH<2)的事实,并对杨某进行了询问,证明该厂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得当。针对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市环保局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十万元,并送达该厂。随后,宁波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厂作出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对该厂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启动按日计罚一案,9月6日,对该厂下达按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没过几天,对该厂作出按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三十万元。
因本案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需要移送公安,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进行拘留。
该厂在生产过程中,酸雾收集处理装置的引风机、碱液喷淋泵虽然在运行,但是,现场用pH试纸测试发现喷淋塔底部加药槽内喷淋液呈红色,现场对喷淋液采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酸性(pH<2),表明1套酸雾收集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运行。2018年7月6日,市环保局向该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甬环责改字[2018]38号)为日后的按日计罚先决条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埋下伏笔。
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6月26日检测为酸性的那套酸雾处理装置喷淋塔底部加药槽内的喷淋液仍为酸性,再次采集送检后检测结果为酸性(pH<2)。2018年7月12日,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甬环测[2018]支字216号)证明该厂采样的喷淋液为酸性(pH<2)的事实。从而确认该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该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需接受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处罚。因拒不履行时间长达3日,原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为10万元,因此,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为30万元。
因该厂存在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予以拘留。
一、准确、全面诠释了“按日计罚”制度。按日计罚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企业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更有效地确保环境整治效果,同时,企业面临高额的罚款,巨大的经济压力将督促企业做好自身环保管理,从“不能做”“不敢做”逐步变成“不去做”,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不断提高环保意识,走绿色生产路线。
二、企业直接责任人员面临“拘留”的制度。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直接与责任人的个人权益挂钩,将进一步倒逼责任人切实履行环保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从而降低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参与、纵容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在当前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形势下,打造环保铁军,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很好把握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是行政处罚成败与否的关键,按日连续的实施必须具备4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这4个条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只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违法排污,才能受到罚款处罚,只有被责令改正,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每个环节程序上环环紧扣,时间节点不容有失,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是一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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