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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三家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被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7-10    作者: 废水处理设备

  人民网南京11月6日电 近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当地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为3例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案。

  2022年3月1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湖滨新区膜材料产业园开展走航监测,在走航至江苏良玉激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周边时监测数值出现高值,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最高达1106.09ppb ,执法人员立刻对企业组织执法检查。经查,企业主要是做转移烫印膜生产,企业环评明确离型、涂布工段废气经收集后接入RTO设备做焚烧处理,现场检查时企业RTO设备正在运行,但控制设备显示蓄热室A、B、C温度分别为663、630、670摄氏度,炉膛温度为556摄氏度,设备设定点火温度为730摄氏度,查阅企业RTO设备技术文件显示燃烧室炉膛温度应稳定在800摄氏度,当炉膛温度超过820摄氏度时系统自动切断燃料供给,低于770摄氏度时自动点火燃烧,企业RTO实际运行温度及设定的自动点火温度均不符合文件要求,查阅RTO运行台账历史记录显示蓄热体和燃烧室炉膛温度存在大量历史记录仅为600多度的情况,部分时段温度仅为500多度。

  针对企业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2022年3月7日,企业用电监控系统平台出现异常报警,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对相关企业组织执法检查。经查,企业主要是做齿轮加工,现场检查该公司精车、剃齿、非齿、精磨、热处理工段正在生产。企业热处理环节中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水喷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风机正在运行,但水喷淋装置的喷淋泵未接电。

  针对企业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三)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案

  2022年3月30日企业用电监控系统显示企业喷涂工段废气处理设施出现多次用电异常,执法人员对企业组织现场检查,企业主要是做自动化立体仓库生产,经查发现企业喷塑工段及固化工段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配套的喷淋塔+活性炭吸附+UV光氧处理设施中喷淋塔未运行、活性炭未填装,现场可见大量废气由固化通道两端未收集直接排放至车间。

  针对企业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泗洪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