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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开违法排污、异味扰民等10起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 2024-07-18    作者: 安博体育正规吗/p>

  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依法解决违法排污异味扰民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不断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今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办一批违法排污异味扰民的案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更大力度解决群众“家门口”的生态环境问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将“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异味扰民案”等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10月,群众投诉反映宣城市广德市空气恶臭问题。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涉气企业组织现场巡查,发现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违规改变生产的基本工艺,擅自新增氨水、尿素等原辅材料,违法排放刺激性恶臭气体,导致厂区及旁边的环境异味明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相关环境问题正在整改。

  2023年4月,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衣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注塑生产车间内8台注塑机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期间注塑车间大门及车间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存在很明显异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08万元。目前,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处罚到位。

  2023年8月,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宏通减震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开炼机产生的废气应当经收集后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但是,该公司车间内1台开炼机生产时,未在密闭空间内运行,产生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异味明显,污染大气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9万元。目前,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处罚到位。

  2023年5月,群众投诉反映安徽新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异味扰民问题。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塑料粒子生产线进料口一侧的软帘处于敞开状态,部分软帘破损缺失,塑料粒子生产线未在密闭空间内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有效收集处理,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严重,厂区异味明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9万元。目前,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处罚到位。

  2023年5月,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麦凯瑞(芜湖)汽车外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漆废水后处理间大门敞开未密闭;危险废物暂存库内暂存有废油漆、废油漆桶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危险废物,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现场异味明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目前,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处罚到位。

  2023年4月,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苏润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恶臭气体应当经收集,并通过生物除臭水雾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设备+UV光氧进化设施集中处理后排放,但该公司两套生物除臭水雾喷淋塔内均无喷淋液,仅使用活性炭吸附设备+UV光氧进化设施对废气做处理,造成待宰和屠宰等流程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排放,厂区异味明显,污染大气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目前,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处罚到位。

  2023年6月,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骨粉原料在密闭库房内堆存,但是,该公司在厂区地面堆存大量骨粉原料进行晾晒,未采取收集处理解决措施,造成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周边气味刺鼻。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目前,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处罚到位。

  2023年1月,群众投诉反映安徽聚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异味扰民问题。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厂房西北角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烤漆作业,但是,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至外环境,现场异味明显,污染大气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0.29万元。目前,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处罚到位。

  2023年3月,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合肥优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调漆房未完全密闭,未按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异味明显,污染大气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0.29万元。目前,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处罚到位。

  2023年9月,群众投诉反映安徽恒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异味扰民问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及时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7—ACA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管道断开,工艺废气经风机收集后未经后续水喷淋塔处理,直接从断开处排放。执法人员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气筒的废气排放情况做监测,结果显示,硫化氢排放浓度为8.46mg/m3,臭气浓度为3548,分别超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规定限值0.69倍、2.55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相关环境问题正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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